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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信息:“违法薪酬退回”是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

发布时间:2025-10-17 08:23:02 来源:中财网 责任编辑:ca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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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10条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在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其中的第八十五条内容为“违法薪酬退回”,根据该条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令人眼前一亮。“违法薪酬退回”的规定显然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对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一次完善,填补了该项制度的一项空白。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这种情况,一经发现,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是必不可少的。而作为查处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少不了会对出现的问题加以整改,该纠正的错误需要加以纠正。

而上市公司出现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难免会有人因此而受益。尤其是有的上市公司出现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不排除是上市公司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就是为了给公司董监高等关键人物牟取利益。比如,虚报营收利润,隐瞒公司存在的问题,让公司董监高年度拿到更高的奖励,甚至如愿拿到公司股权激励措施所规定的股权、期权等。实际上,这也是某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之一。

也正因如此,一旦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情东窗事发,在对公司存在问题加以整改的时候,公司董监高之前所领取的与公司真实业绩不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的新酬或者股权、期权等利益,都应该退回给公司,这是对公司存在问题加以整改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遗憾的是,在过去长时间以来,中国股市并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以至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进行处罚时,并没有让董监高将因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多领取的与公司真实业绩不匹配的新酬或者股权、期权等利益退回上市公司。虽然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的处理过程中,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但这个处罚与上市公司董监高应退回多领取的与公司真实业绩不匹配的新酬或者股权、期权等利益并不是一回事。毕竟,退回“违法薪酬”不属于处罚范畴,而只是一种整改与纠错。需要退回“违法薪酬”的董监高,也不一定都是财务造假案件的责任人,不一定都会受到处罚。所以,这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所以,作出“违法薪酬退回”的规定很有必要。《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的这一规定,不仅为“违法薪酬退回”创造了条件,为上市公司追回相应的“违法薪酬”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建设。而这一规定显然也是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

更重要的是,“违法薪酬退回”的规定有利于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正如前文中提到的那样,有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目的与动机,就是为了给公司董监高牟取利益。如今,既然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东窗事发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追回公司董监高之前所领取的与公司真实业绩不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的新酬或者股权、期权等利益,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就很难通过财务造假等违法方式来为公司董监高牟取利益了。既然如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力也就大大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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